专家观点

郭海松:挖掘乡村文化中的旅游矿藏

随着近期《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意见》、《国务院关于落实发展新理念加快农业现代化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的陆续出台,乡村旅游逐渐成为中国旅游界最热的话题之一。婺源、唐乡、古北水镇等的成功,一次又一次撩拨着各路资本的神经。

但眼下乡村旅游的“热”并非由于其自身产业模式的成熟,而是更多的源于它迎合了城市居民对拥挤、喧闹都市生活环境厌倦的普遍心态,以及当代国人刚刚迸发的大众休闲需求。

文化是旅游的灵魂,旅游是文化的载体,乡村旅游也不例外。与乡村文化如何“走向共和”,实现共荣共生,是我国乡村旅游走向成熟的关键。

目前,乡村旅游的不成熟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游客对乡村文化把玩多于尊重。以云南丽江泸沽湖为例。世代生活在泸沽湖畔的摩梭人至今仍停留在由女性当家、女性成员传宗接代的“母系社会”阶段,奉行“男不婚、女不嫁、结合自愿、离散自由”的母系氏族婚姻制度(俗称走婚)。随着当地旅游的不断开发,越来越多的游客出于好奇,而非尊重走进这片神秘的“东方女儿国”。成百上千年来所形成的“走婚”仪式不再神圣与纯粹,成为游客之间相互之间随意调侃、任意戏谑的闹剧,当地村民则在不知不觉间则成为闹剧中的演员。长此以往,“走婚”这种独特的民间习俗必定走向消亡。到那时人们只有在历史书上才能看到它的身影 。

第二,投资人对乡村文化开发多于保护。在乡村旅游开发过程中,一些投资人如同盗墓者,四处寻觅地处江湖之远的活态文化,将这些特有的原生态文化,简单包装后匆忙推向市场,不计后果地赚取钞票。至于这些文化宝藏如何被传承,是否会被毁坏,则全然不顾。在他们眼里,这些原生态文化可以任意打扮,当地的古村落可以任性修剪。殊不知,自然环境可以花钱修复,而文化环境一经破坏,便不会再生,即便补救,也会失去原真性,成为一种伪文化。

第三,农民对乡村文化自卑多于自信。农民作为乡村文化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往往扮演者原生态乡村文化践行者和守护者的关键角色。他们对乡村文化的态度直接决定了乡村文化能否传承和延绵,当然也就决定了以乡村文化为本底的乡村旅游能否可持续发展。但现实生活中的农民,尤其是农村的青少年,长期以来在以城市为中心的价值观引导下,逐渐对乡村文化失掉自信。即使是原本封闭,“无论魏晋,不知有汉”的世外乡村,在游客大量涌入后,原有的乡村文化也会迅速变异。

面临上述困境,可以尝试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化解,以期乡村旅游与乡村文化共荣共生,共同走向“共和”。

首先,加大宣传力度,引导游客尊重乡村文化。早在2014年9月,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海南时对文明旅游做出的重要指示精神,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就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文明旅游工作的意见》。之后国家旅游局于2015年4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行业文明旅游工作的指导意见》,就提升我国公民旅游文明素质提出具体要求。各地在推进文明旅游的具体工作中,要加大宣传力度,引导游客在旅游过程中除了要保护有形的文物古迹之外,更要切实尊重千百年历史沉淀遗留下来的、无形的原生态乡村文化,切不可有一种把玩的心态,那样只会亵渎它、破坏它,让它在我们的嬉笑打闹中永久消亡。

第二,加强立法监督,敦促投资人重视乡村文化保护。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遗产法》为依据,各级政府和旅游管理部门在具体工作中,通过建立乡村文化保护政府职责体系、明晰乡村文化代表性传承人权利、提升社会公众参与度等手段,着手解决旅游发展过程中乡村文化保护的实际问题。切实履行监督职责,敦促投资人重视乡村文化保护,使乡村文化在顽强坚守与旅游开发博弈中找到平衡点,这是一种“苛求”,也是一种“必然”。

第三,推广乡土教育,创新乡贤文化,提振乡村文化自信。当乡村文化无法获得普遍社会认同,甚至被农村居民本身,尤其是农村青少年视为低俗、落后与愚昧时,我们围绕乡村文化所开展的一系列保护与延续措施都是徒劳,相应的乡村旅游开发也就成了“空中楼阁”。在“十三五”期间,各级政府及教育管理部门要对乡村文化要给予足够的尊重和重视,开发以乡村特有的自然特征、历史文化和风土人情为核心的乡土教育课程,创新乡贤文化,改变农村长期以来作为城市文化被动“接受者”和“消费者”的现状,提振乡村文化自信。

我国乡村旅游发展到今天只是一个蹒跚学步的“婴儿”,它的未来必定充满着太多烦恼和迷茫。让我们共同期待一个充满诗意与梦幻,同时又能与乡村文化共荣共生的乡村旅游的横空出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