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观点

郭海松:影视+旅游,景区如何才能“不受伤”?

新闻摘要:好莱坞大片《变形金刚4》(以下简称《变4》)在2014年上映短短30天就斩获19.68亿元的票房,远超《阿凡达》此前保持的票房纪录。而当年与影片同样备受关注的还有武隆景区状告《变4》一案,据武隆景区方向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起,该事件至今已过去近两年时间,这起轰动全国的跨国案件终于将于4月26日在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这也是重庆旅游行业的首次涉外官司。

近年来,借影视效应抓景区营销成为不少旅游目的地的推广方式之一。2013年导演迈克尔·贝在为《变4》选景时相中了拥有世界最大天生桥群的重庆武隆天生三桥景区,景区也想借助影片最大化地扩大知名度,双方达成合作意向并签订广告植入合同,约定在电影中醒目呈现“中国武隆”标识。

然而,电影上映后影片中并没有如约出现“中国武隆”标识,景区也没能通过电影的高票房达到预期效益,对此,武隆方非常不满意,“观众不仅无法辨认出武隆,甚至还将影片中出现的武隆场景误认为是香港”。

2014年7月,武隆景区方面针对《变4》违约召开发布会,并表示已于7月22日按法律程序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起诉《变4》片方美国派拉蒙影业公司和一九零五(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电影网)违约,进行索赔。

武隆景区与《变4》的纠纷,从2016年6月持续至今,已经过去约666天,但案件并未结束。据了解,该案件将于4月26日在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审理,这起案件是重庆旅游行业首例涉外案件,其复杂因素可想而知,到底武隆景区能否获赔仍然充满悬念。不过,作为案件的原告方,武隆景区如果胜诉或将对重庆旅游业产生里程碑意义。(摘自搜狐娱乐2016年4月21日《历经近两年!武隆景区诉<变4>纠纷案开庭》)

意象点评:纵观国内旅游景区与影视合作,尽管借力影视剧走红的景区不在少数,但两者之间的合作也并非一帆风顺。像重庆武隆与《变4》“落花有意随流水,流水无意恋落花”的情况也时有发生,进而凸显出国内“影视+旅游”过程中景区的弱势地位。

现阶段我国“旅游+影视”主要表现出以下几个不足:首先,合作形式缺乏深度,现有“影视+旅游”大多只局限于影视作品在景区简单取景,两者在文化内涵层面缺乏呼应与互动;其次,IP运营乏善可陈,无论是动漫形象、玩偶,还是场景再现,国内景区围绕影视IP的开发大多处于初级阶段,亮点不多;第三,景区服务备受考验,成功的影视作品往往令目标景区旅游人数短期内激增,景区服务质量一旦与游客期望有落差,造成游客对景区不满,反而会让景区的投入和努力功亏一篑。

鉴于此,在“影视+旅游”过程中,景区一方面要加强创意和策划,从剧本创作、电影拍摄、衍生品开发等多个环节介入影视产业链,增加主动权与话语权;另一方面要注重完善景区硬件服务设施,提升服务质量,从而避免在“影视+旅游”的过程中频频“受伤”。